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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

2017年09月07日 17:37:09 访问量:189

泰安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师德水平,鼓励教师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乐于奉献、为人师表、业务精湛,能够担当起教书育人重任、受学生尊敬爱戴、让家长社会满意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泰安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行动计划(2011-2020)》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规范教师从教行为为重点,以整体提升教师队伍道德素养为目标,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制度,完善教师职业行为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进一步提高我市中小学教师师德水平,努力塑造师德高尚、素质优良、人民满意的中小学教师形象。

二、考核对象

全市各级各类全日制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全体教职工。

三、考核原则

1.主体性原则。教师是学校教育的主体,是学生健康成长的导师,考核要充分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鼓励教师自重、自律、自省、自强,用考核汇聚正能量。

2.民主性原则。考核要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广泛听取学生、教师、家长等方面的意见。

3.导向性原则。要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引导广大教师模范遵守和自觉践行职业道德规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上。

4客观性原则。规范考核程序,客观公正地评价教师。

5.实效性原则。激励为主,引导为要,注重实效。要对考核工作进行及时总结和反思,及时发现、解决考核中的突出问题。

四、考核内容

(一)爱国守法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依法表达诉求,依法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二)爱岗敬业

忠于教育事业,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热爱学校,关爱学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勤奋工作,敬业乐业,不在工作时间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认真执行教学计划,自觉遵守教学规范,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服从学校及上级工作安排,积极承担班主任等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关爱学生

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建立民主和谐的师生关系;关心学生安全和身心健康,维护学生正当权益,危急时刻挺身而出保护学生安全;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放弃每一个学生,主动帮助和辅导学习有困难、品行有缺陷的学生;帮助学生进行人生规划设计,做学生成长的引航者。

(四)教书育人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因材施教,激发和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发展;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将德育渗透于教育教学中,培养学生良好的品行,塑造学生健全的人格;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精心组织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活动,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学生素质,客观评定学生操行,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不公开排列学生的成绩名次。经常进行家访,主动加强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和沟通,学生创设和谐的环境,实现家校共同育人。

(五)为人师表

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淡泊名利,诚实守信,谦虚谨慎,自尊自爱,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文明执教,举止端庄,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不在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作风正派,严于律己,廉洁从教,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以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收受学生和家长财物;关心集体,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平等对待学生家长,维护学校和集体荣誉。

(六)终身学习

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坚持求真务实和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学术精神,恪守学术道德,发扬优良学风。

热爱学习、善于学习,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不断提高自身思想素质和学识魅力;潜心钻研业务,深入掌握专业知识,努力锻炼教学基本功,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勇于探索创新,积极参加教科研活动,努力实践教育教学改革,提高适应素质教育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考核方法  

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实行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1.从品德修养、爱护学生、团结同志等方面进行定性考核;

2.从工作纪律、遵纪守法等工作表现方面进行定量考核;

3.从教师的教学常规、教学能力、课程开发开设能力、教研科研能力和学生素质提升等方面对专业能力进行定量考核;

4.从全员育人、家校共育、学情会商、学科育人等方面对立德树人进行定量考核;

5.从自主学习、参加培训、学术水平等方面对终身学习进行定量考核;

6.从工作态度、有偿补习、推销教辅等方面对廉洁从教进行定性考核。

上述六项指标在考核方案中的权重,由各学校根据实际,通过学生评议、家长评议、教师互评、考核组评议等方式确定。师德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按照群众测评、学校评定、结果公示、审核备案等步骤进行。要加强过程管理,建立考评台账,对出勤、工作量等易于量化的项目定期公示,确保终结性评价与过程性评价相统一。完善家长、学生参与评议的途径与方式,促进建立和谐的家校、师生关系。建立起教师师德考核档案。

六、考核程序

()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工作

1.进行办学满意度测评

每学年末,市、县教育部门要对所属中小学进行办学满意度测评。测评内容包括学生身心发展、班主任管理、任课教师教学、学校后勤服务、学校整体办学等五个方面。测评样本随机抽取,根据县(市、区)在校生人数统一确定取样比例。

2.审定学校师德“优秀”等次比例

市、县教育部门根据办学满意度测评结果,审定所属学校本学年师德“优秀”等次比例。上学期办学满意度达到90%以上,且未出现违反师德规定问题的学校,可结合师德建设的实际需要,自主申报本学期师德“优秀”等次比例。上学期办学满意度达不到90%,或出现违反师德规定问题的学校,不得自主申报师德“优秀”等次比例。未出现师德问题的学校按照本学期办学满意度核定,即办学满意度达到85%的,师德“优秀”等次比例为30%;满意度超过85%的,每提高1个百分点,师德“优秀”等次比例相应提高2个百分点;达不到85%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按照75%-84%20%65%-74%10%65%以下为0确定“优秀”等次比例。出现违反师德规定问题的学校降低一个等次确定。

3.下达“优秀”等次人数

学期结束前,市、县教育部门将本学期办学满意度测评结果及师德“优秀”等次人数通知所属学校。

()学校考核工作

1.成立考核小组

学校要成立师德考核由校长负总责的领导小组和由校级领导、中层干部、教师代表组成的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师德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小组教师代表不得少于工作组总人数的50%。考核工作组负责起草、修订考核方案;负责考核方案的组织实施;负责考核结果发布和复议等。

2.制定考核方案

按照一学校一方案、每学期一修订的原则,每学年初,学校师德考核工作组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为主要依据,结合新要求、需要解决的新问题,完善修订师德考核方案。师德考核方案包括考核内容、考核办法、考核等次比例、考核结果使用等内容。师德考核方案必须提交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集体讨论、表决,同意票达85%以上方可实施。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学校要将本学期师德考核方案及“优秀”等次比例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在学校公开栏、网站等进行公开。

3.组织评议

学校考核小组组织学生、家长、教师开展师德评议。学生(家长)评议:以班级为单位,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班主任在本班评议,任课教师由考核小组抽取所任教班级进行评议。教师评议以年级组或学科组为单位,组织教师对照师德考核内容要求进行自评互评。

4.综合评定

学校考核小组根据学生(家长)评议和教师评议情况,结合教师平时的师德表现,对每个教师做出客观评价,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5.确定等次

每学年结束后10日内,学校按照师德考核方案及上级主管部门审定的“优秀”等次人数组织考核,根据量化考核结果分数,由高到低确定各等次人选。考核结果在本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学校考核小组应向每一位被考核教师反馈考核评价意见,考核结果存入教师个人档案。教师对师德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学校考核小组申请复核或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诉。

6.结果备案

考核结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县教育局,提交加盖学校公章的纸质考核结果备案。

七、考核等次

(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二)建立健全师德一票否决制。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一经查明,实行一票否决制,直接认定教师职业道德考核为“不合格”。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3)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4)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5)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6)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7)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8)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9)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10)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八、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中“职业道德”部分的评价结果,按不低于教师绩效考核30%的权重计入教师绩效考核结果。

(二)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晋升、职称评审、岗位聘任、绩效工资发放、表彰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三)师德考核等次优秀的,绩效考核方可评为优秀等次;对师德考核优秀者,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审、岗位聘任、表彰奖励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师德考核不合格的,绩效考核应定为不合格;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当年不得晋升职务、评审职称等,不得评先评优,按有关规定扣发绩效工资,必要时可调整岗位。教师违反师德规范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撤消教师资格、解聘。

九、保障措施

()加强师德考核工作领导。师德建设关系到办人民满意教育的成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教育局纪检部门负责日常教师行为的督察,负责对师德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师训科负责制定考核办法和考核方案,负责师德培训培养;教研室负责教师教学行为的规范;督导室牵头,会同有关科室进行考核;人事科负责经验总结和表彰,确保师德考核工作取得实效。对工作不力,走形式、走过场的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学校师德建设考核不合格或降低学校绩效考核等次等处理,并追究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师德年度评议制度、师德问题报告制度、师德状况定期调查分析制度和师德舆情快速反应制度,及时研究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政策和措施。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广泛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要建立健全违反师德行为的惩处制度。建立师德建设领导责任制度和问责制度。切实取得加强和推进师德建设的长效。

(三)严肃查处违反师德行为。市县教育部门要完善投诉、调查、会商处理相对分离的机制,通过建立教育惠民中心,设立投诉电话、网络等,畅通家长、学生诉求渠道,坚决查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的;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体罚学生的;以侮辱、歧视、孤立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骚扰学生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开展或者组织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个人利益的;不听劝阻,组织、要求、诱导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等严重侵害学生合法权益、违背教育规律的失德行为,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严肃处理,保持教师队伍的纯洁性。

学校发生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严格追究校长的责任。一学期内学校发生三起以上针对不同教师师德投诉并被查实且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免去校长职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行政监察机关、普通中小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违规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依法送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名投诉、举报的,应当告知其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11日起施行。

 

编辑:谭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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